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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触电终身毁容 法院判港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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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海外的卑诗业主要注意:如果自己物业里的租客受伤,业主须负主要法律责任。卑诗最高法院刚判处一对来自香港的海外业主夫妇,以及他们所委托物业管理人,须为租客女儿触电导致毁容的事件负主要责任,并要向受害家庭赔偿,金额稍后决定。

北温一户出租的房屋,2007年8月24日发生10个月大幼童意外触电导致毁容的意外事件,卑诗最高法院日前判处一对来自香港的海外业主夫妇,以及他们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人须为事件负责,并且向受害家庭作出赔偿。

物业管理人未作基本安全检查

案发于2007年8月,当时10个月大女婴,在与家人玩捉迷藏时,躲藏在梳化下面,家人之后在梳化下面发现该女童触电昏迷,家人马上把她送往医院,女童的脸部、口部、舌头、喉咙、牙齿及牙肉都严重灼伤,终身毁容。

据法庭文件指出,受害女童的家人当时入住出事房屋4个月,但业主身在香港,而委托亲人作为出租物业管理人。法庭文件指管理人把该单位出租之前没有检查好,也未有发现一条由上一任租客留下的两头插头通上电线。

法官在判词中,批评出事单位的业主夫妇,没有考虑到物业管理人是否符合资格管理出租物业。屋里发现一条双头插头电线是极为不寻常的情况,指有关物业管理人未善尽最基本的安全检查责任。法官判处两者各负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稍后宣布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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