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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一法律 自动剥夺入籍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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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规则”现已废除但影响仍在

联邦政府一项鲜为人知的法律,会自动剥夺部分已经入籍的加拿大公民身分。民间有人长期游说政府寻求解决方案,政府方面亦未掌握受影响人士的情况。有本地移民顾问表示从未听说过此法规,也没听说有华人受影响。

据加通社报道,门诺中央委员会渥太华办公室前主管比尔简森(Bill Janzen)表示,他和他的同事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开始游说联邦政府,寻找所谓28岁规则的解决方案。该条款是1977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对于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如果他们的加拿大父母也是在海外出生,他们需要在28岁前向移民部申请继续保持加拿大国籍,否则公民身分将被自动取消。

尽管条款已经在2009年废除,但并不适用于之前的案例,因此还是有人受影响。简森认为政府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因为他们制造了混乱。他甚至听到许多人问移民官,却被告知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一法律。并劝说他们“不要担心,一个人一旦成为加拿大人,就永远都加拿大人。”

简森称这些年来已经帮助180多人重新获得公民身分,申请过程不但昂贵且耗时。迄今为止已有160个申请获得批准。

媒体没能联系联邦移民部长麦家廉(John McCallum)求证,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一位发言人在电邮中说,政府建议受影响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需要在28岁前申请保留公民身分。由于政府没有掌握受影响的人数,无法系统地向人们提供建议。但相信受影响的人数非常小。她鼓励任何认为他们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应联系移民部。

多伦多华人移民顾问罗宾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项法律,而且在华人社区也从未听说过这样的案例。他相信华人不会有多少人受影响,因华人移民潮开始于80、90年代。他们的子女还不至于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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