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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截查醉驾?法官:只需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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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关注到男警向司机要求接受呼气测试,但没有获知女警的理据。不过,法官同意男警在当日定位是一名翻译。

法官指出,安省最高法院判例对警察截查醉酒驾驶的标准定义为只需要有合理怀疑,不必要有证据甚或是表证。警员也不必等到被告严重醉酒才有理由作出拘捕。不清醒驾驶或醉酒驾驶(Impaired Driving)的范围,可以从很轻微以至很明显。

法官指出,女警拘捕司机有充份客观事实,包括她发现一辆汽车在时速60公里的路段,以40公里车速行驶在快线上,令多辆汽车要由慢线超车;夜晚驾车没有开车灯;左转丹尼逊街时大捌弯;警员启动警车闪灯和响警号,司机将车辆停在快线而不是靠右边;警员将巡逻车停在左边后,司机仍眼望前方,几秒钟后才转头望警员;警员嗅到有酒味;司机动作缓慢;还有车内地下有水樽。

被告认为男警员没有观察到行动缓慢,两名警员的笔记也有矛盾。不过法官指出,根本没有考虑到行动缓慢,甚至是眼睛的问题。两名警员缺乏经验,笔记应该更详细,但不影响两人的可信性。

法官指出本案的关键是女警在11时35分拘捕被告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被告醉酒驾驶。警员提供的事实之中,最重要一点是被告将汽车停在快线。法官接纳被告受闪灯和警号所惊吓,但指出由于没有正常本能地将车辆停靠路旁,明显是因为不清醒。因此驳回被告提出的人权宪章权益。法官裁定被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60毫克的控罪成立,但醉酒驾驶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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