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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5333天后警方承认错案 “通缉犯”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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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逃亡5333天后警方承认错案“通缉犯”申请国家赔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实习记者陈卿媛)出国考察期间温州商人金锦寿被通缉,在海外逃亡5333天。

警方最终确认这是错案,撤销了刑事案件,解除了金锦寿的刑事拘留措施。

2017年9月15日,金锦寿向最高检申诉,要求国家赔偿。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合法出国期间得知被通缉15年流亡海外

如果没有那场意外,金锦寿本是个春风得意的温州商人。

金锦寿原为温州市龙湾顺生箱包厂法人代表,上个世纪90年代,这家厂子生产的箱包,曾经在北美和欧洲热销。

2000年春天,金锦寿到欧洲考察业务,其间意外得知,自己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通缉了,称其携款潜逃,罪名是职务侵占。

金锦寿在国外得知这个消息后惊恐万分,他自知没有犯罪,但出于安全上的考虑,他没敢回国,就这样留在了西班牙。

他说,15年间,每天在恐惧中过着没有尊严、没有人格、没有自由的生活,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归,连电话都不敢打。

金锦寿回忆说,最初的日子是最艰苦难熬的。

因为是通缉犯身份,我不敢出门,整天呆在窄小的出租房里,靠妻子在商店里卖鞋维持生计。

一年后,我才壮着胆子去饭馆里打工,但因为年龄大,没有外语能力,受尽欺凌。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多年以后警方纠正错案撤刑拘

2014年,温州龙湾公安机关在执行一项行动的过程中,翻出了尘封15年的档案。

这一看,办案人员发现了问题。

起草于2014年12月5日的呈请撤销案件、解除刑事拘留报告书显示,办案人员经过重新调查认为,金锦寿案系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归民事法律调整,不应纳入刑事法律范畴,所谓的“携款”、“潜逃”均证据不足,也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当天,龙湾公安分局领导签字同意撤销刑事案件、解除对金锦寿刑事拘留的决定。

金锦寿在西班牙接到了龙湾警方的电话,告诉他案件撤销了,可以回国了,这位民警还建议他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入境,因为网上通缉令需要本人到温州签字后才能解除。

2014年12月19日,金锦寿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入境。

“亲朋好友都在机场迎接我。我终于回家了!看到他们我百感交集,当时就落泪了。出事的时候我儿子刚满18岁,现在都是33岁的中年人了!”

从2000年4月26日警方签发刑事拘留证,到2014年12月5日警方撤案,整整5333天。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人虽然回来了,但各种损失难以弥补。

“我出事后,企业无人主持,大量应收款无从管理。通缉令发出不到一个月,我的经营性资产被人以188万元拍卖掉,而据温州市审计事务所评估,(1999)年就价值360万余元。后来我注册的商标也过期了,之后被别人抢注了。”

“更让人痛苦的是,一纸刑事拘留证让我丧失了15年的自由,不能享受人伦亲情,精神遭受折磨伤害,至今连信用卡没不能办,悲剧一生难以翻转!”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日前向最高检申诉要求国家赔偿

2017年9月15日,他申诉至最高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

金锦寿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他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以及蒙冤天数等情况,要求赔偿违法采取拘留措施赔偿金12921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当年的回国机票损失4800元,经济损失3602622.59元。

他认为,警方批准刑事拘留、签发拘留证即已采取拘留措施,签发了拘留证,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到案被羁押,都已经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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