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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工作室发声明:SM声明恶意中伤 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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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

组合EXO前成员吴亦凡与鹿晗同SM娱乐公司调停失败。6日下午2点(北京时间1点)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同时进行了SM娱乐与吴亦凡(Kris)的第四次调停,与鹿晗的第三次调停。吴亦凡、鹿晗同SM娱乐公司就“解除专属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调停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当天进行了约30分钟的调停。最终,吴亦凡(Kris)及鹿晗的律师方面向法院申请进行下一次调停。

吴亦凡和鹿晗“解约门”后一直与韩国SM公司进行调停,不过到现在为止,两人与SM娱乐公司仍未达成协议。2月5日,SM发声明起诉鹿晗吴亦凡擅自开展商业活动。SM公司表示,“吴亦凡、鹿晗于此期间擅自进行的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电影拍摄等一切演艺活动,均为严重违约行为,SM公司必将会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

而鹿晗方面在2月6日下午3点发出声明,声明称:SM公司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其无权向中国法院提起有关专属合同的诉讼,上海法院也无管辖权。SM公司在媒体上发表上述声明带有误导性。SM公司声明中有恶意中伤鹿晗的嫌疑等等。

全文如下:

声明函


鹿晗于2014年10月通过韩国韩结律师事务所向韩国法院提起与S.M.Entertainment Co., Ltd.(以下简称“SM公司”)“专属合同效力不存在”诉讼,在韩国法院主持下,经过三次极富诚意的沟通后,今日取得一定进展,将进入下次调停。

而在双方就“专属合同”诉讼准备和解的过程中,SM公司于2月5日突然发表声明,主张 “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对鹿晗以及聘请鹿晗担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提起了诉讼,该诉讼已于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等内容。就此,为了澄清事实并维护鹿晗的名誉,特发表如下声明:

1、鹿晗与SM公司签署的专属合同明确约定有关专属合同的争议均由韩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SM公司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专属合同的管辖规定,其无权向中国法院提起有关专属合同的诉讼,上海法院也无管辖权。经初步查明,SM公司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起诉鹿晗和相应广告主,而非其主张的上述理由。SM公司在媒体上发表上述声明带有误导性。

2、SM公司明知“专属合同”诉讼起诉理由的情况下,在声明书中却主张“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视契约、信赖及道德,仅为了个人私利便无故脱离了EXO组合”,可见此声明混淆是非、意图恶意中伤鹿晗。

我方通过本函向关心鹿晗的粉丝、媒体朋友等澄清事实,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无论任何机构,日后如继续发表诋毁鹿晗名誉的不实报道等,我方将通过一切法律措施捍卫鹿晗的合法权益。

  鹿晗工作室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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