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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警员疏忽 惟非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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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法官兰茜表示,上诉人提出的案例,有别于今次的案件,因为表面证供确凿,原审法官考虑事实后,而作出裁决。

在参考原审纪录有关上诉人对警员交叉盘问的问题,明显攻击警队的诚信,并形容为大阴谋,不仅是插赃藏有毒品及枪械,并毁灭光盘证据及捏造故事,已超越纯粹挑战警员的可靠和诚实,与被控诉的证据相违背。

因此,原审法官容许交叉盘问有关被告所有的犯罪纪录,同时向陪审团提供适当的指引,避免出现任何的偏见。

有滥用程序之嫌

对于第二上诉理由,当事人指警方没有妥善保存DVD光盘证据,有滥用程序之嫌,被指为不能接受的疏忽。

法官兰茜认为关键因素,应考虑警员是否采取合理的步骤保存该只光盘作为呈堂证据。原审法官知道警方早已拥有该只光盘,但辩方没有要求复制,也没有证据显示光盘被破坏或不能复制,所以接纳警方的证供。

就警员没有为光盘内容进行记录,认为这些资料对控辩双方没有带来帮助,可说成疏忽大意,不属于滥用程序或不能接受的疏忽。

认为指控没有理据

至于上诉人质疑原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关注失去光盘,对控方有利,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上诉庭法官兰茜认为,这指控没有理据。原审法官书面指导控辩双方,并主持两次审前会议讨论他们关注的事情;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出有关光盘的问题,或是要求法官就相关的案例作出特别的指引。

原审法官已作出合理的考虑,公平地审核现有及缺乏的证据,并指示陪审团所欠缺的证据,包括失去光盘及警方没有记录内容,强调须作为考虑因素,以确定究竟主控官所提供的证据的是否超越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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