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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被告有能力还钱 辩护律师:无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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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强调,被告有能力偿还受害人银钱,没有杀害受害人动机。律师指陪审团必须问自己,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不是因自卫而杀人?不是因受到死者挑衅和攻击而激情杀人?被告是在有计划有预谋的情况之下杀人?即使陪审团在认为“非常可能”情况下,仍不足够判定被告一级谋杀罪名成立。

律师指被告在事发时已半退休,除了偶尔从事地产生意之外,亦做一些与税务和财务有关的工作。他与死者及其他几个朋友认识很久,形成一个固定的圈子。他欠死者的一万元赌债,可以看到只是其众多金钱往来当中数额并不大的一笔,被告本人没有经济问题,亦表示有足够能力很快还上这笔钱,他在事发当天前去见死者前,甚至没有感觉这会成为一个问题。

律师亦为被告辩称,事发于一小小柏文单位,在一些细节上被告做证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刀落在哪里、如何停留在客厅,在被告而言可能的确有记忆错误的地方,但这不能成为被告有预谋杀人的直接证据。

他质疑控方单单挑出被告口供及作证中的漏洞,以证明被告说谎及诚信有问题,事实上如果知道证据不对就应该彻底弃用,而不应该在细节上纠缠,他指陪审团应该完全忽略被告在警局两次落口供时所讲的内容。他指被告在事发现场停留五个半小时,最络留下一个混乱的现场而离去,在事发后漫无目的游荡两天,三次留下自杀字条,这些事件如何能够事先计划。

他指被告放弃沉默权利出庭做证,但是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反而是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在此案中控方必须令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并非自卫、并非受挑衅、并非激情犯罪,而是有犯罪的主观意图(criminal state of mind)、有预谋计划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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