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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翁违法卖烟 投诉歧视遭驳回 缉查人员 派15岁女生“放蛇”买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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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在安省多伦多市中心经营便利店的华裔残障长者,遭市府烟草缉查人员“放蛇”,被控向未成年人士出售香烟,当事人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投诉缉查人员基于种族及残障等原因对其歧视。案件日前被安省人权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原告为一名67岁华裔长者,他控告多伦多市政府及一名多市公共?生局烟草缉查员。当事人声称在2014年8月1日早上约9时,一名女青年前往他的便利店买烟,当事人声称他问女青年是否带有身分证明文件(ID),对方回答有。他于是从柜内拿取香烟。他称将香烟交给女青年前再次要求查看证件,女青年表示有证件并开始寻找。他表示,根据判断相信女青年超过19岁,于是将烟交给对方。

人权委员会官员表示,即使根据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他并没有实际查看女青年的身分证明文件。

根据安省禁烟法(Smoke-Free Ontario Act),向19岁以下人士出售香烟属违法行为。如果店主相信顾客年龄超过19岁,又实际查看过顾客ID不存在违法行为。安省法律又规定,即使顾客外表看起来不足25岁,在未查看ID的情况下出售或提供香烟属违法。在本案店主判断买烟者年龄超过19岁但不足25岁,仍有责任须查看其ID。

当事人声称女青年离开便利店后约十分钟,女烟草缉查员进到便利店将证件向柜台上一丢,粗鲁地表明缉查身分,要求当事人提供身分证和店铺营业证。他告诉缉查员自己有健康问题、是残障人士并出示医生纸。

缉查员有权将文件拍照

当事人指缉查员将他的驾照拍照,他认为对方并没有这样的权利。人权委员会官员表示,烟草缉查人员有权将缉查过程中看到的文件拍照存证,做为日后出庭的证据。安省没有法律禁止缉查人员拍摄当事人的身分证。

当事人声称在拍摄其驾照之后,女缉查员继续向他叫嚷,并向当事人个人及其店铺各开出一张告票。缉查员向人权听证庭提供的书面回应指,她负责市中心地区的烟草法执法缉查,邀请一名15岁女高中生前往原告便利店成功买得香烟。

当事人和缉查员对原告如何接待女学生买烟有不同说法。被告声称他要求缉查员将那名高中生叫回便利店当面对质,缉查员同意将女学生叫回并出示ID。当事人声称女缉查员没有将女学生叫回,并准备离开。他要求缉查员留下来遭拒绝。当事人于是向缉查员表示如果她执意离开,他将致电911报警。

当事人声称警要他“闭嘴”

当事人随后声称他当时感到疼痛,于是打911求助。911接线员也向他大喊大叫,一名警员随后来到现场,缉查员与警员交谈后离开。当事人声称警员走近他让他“闭嘴”,他随后向警员出示证明其残障的医生纸,警员告诉他这与事件没有关系。警员随后也离开。

当事人于2015年3月向安省人员委员会投诉,指市府官员在缉查过程中基于种族、肤色和残障、年龄对他进行歧视,违反人权法(Human Rights Code)。

根据安省人权委员会于9月29日发出“案件评估指引”(Case Assessment Direction,CAD),人权法庭于2016年4月29日对案件进行“概括听证”(summary hearing),目的是初步评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力,案件是否有胜诉可能(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该案件在“概括听证”程序中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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