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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滕妇两度转房 不应考虑庭上行为 法官引导陪审团 分四阶段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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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移民滕秀金涉嫌谋杀丈夫黄栋并以毛毯裹尸案件,在安省高等法院庭审昨日继续,法官开始向陪审团发表指引。在其指引中,法官为陪审团列出一个分四阶段的判断分析流程,并再三强调陪审团应以常识去评估证据和达至结论。滕秀金因不服从法官指示,在午后被转移到另一房间作旁听。

主审法官麦当诺(Justice MacDonnell)昨晨向陪审团发表退庭商议判决前之指引。他表示,陪审团要评估证人供词和呈堂证据,以常识(common sense)达至一个结论。

“我是法律的判断人,你是事实的判断者。”麦当诺向12名陪审员说。

麦当诺谓,滕秀金没有代表律师,他因此安排“法庭之友”的律师参加庭审,但该名律师并非滕之代表律师。陪审团不可猜测滕没有代表律师之因由,此情况与陪审团商议判决是无关。



“证据须无合理疑点”



麦说,滕秀金曾声言这项审讯是不合法,若然过程中有出现不合法的地方,他本人早已制止。麦又谓,虽然滕秀金因不服从他的指示,曾经两次被转移到另一房间作旁听,陪审团不应将她在庭上行为纳入考虑。

麦当诺亦提到两大法律原则。第一,滕秀金虽被控一项一级谋杀罪名,但她是被假设清白无罪的,她在审讯中毋须证实自己的清白;第二,控方必须举出证明“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证据,来证实被告有罪。

麦指出,陪审团要从整体证据着眼,检视当中要素。如陪审团确信是“无合理的疑点”,便要作出“有罪”之判决。麦亦讲解“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与“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之别,并强调两者皆获法律同等对待。

“在商议期间,让‘常识’为你们的向导。”他说。

麦当诺又为陪审团列出一个分四阶段的分析流程。他称,在第一阶段,陪审团要确定“无合理疑点”黄栋之死是“他杀”(homicide)。如不能有此确定,陪审团便要作出被告滕秀金是“无罪”的判决。

在第二阶段,若陪审团已确定“无合理疑点”黄栋之死是“他杀”,陪审团便要确定“无合理疑点”该宗“他杀”事件乃是“刑事杀人”(culpable homicide),以及是被告犯上此事。如不能有此确定,陪审团就要作出被告是“无罪”的判决。

在第三阶段,若陪审团已确定“无合理疑点”该宗“他杀”事件是“刑事杀人”,陪审团便要确定“无合理疑点”该宗“刑事杀人”事件是“谋杀”(murder)。如不能有此确定,陪审团就要作出被告是“误杀”(manslaughter)的判决。



“须探讨被告犯案心态”



陪审团在这阶段作判断时,必须探讨被告之心态(state of mind):被告导致他人死亡是想对方丧命,又或是要伤害对方身体,而被告是知道此举可能会杀死对方,不论对方死或不死,被告是“不顾后果”(reckless)。而控方只须能够证明上述两情况其中一种便可。

在第四阶段,若陪审团已确定“无合理疑点”该宗“刑事杀人”事件是“谋杀”,陪审团便要确定“无合理疑点”这是“一级谋杀”或是“二级谋杀”。陪审团在考虑是否属于“一级谋杀”时,必须探讨被告是否有计划及故意,控方必须能够证明两者同存。如不能确定是“一级谋杀”,陪审团就要作出被告是“二级谋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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