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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电邮成佐证 华汉性侵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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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

指法官6次引用电邮内容上诉得直

一个华裔男子2015年被判一项性侵罪成,男子以原讼法官不应接纳一封由原告向警方发出的匿名电邮作定罪佐证为由上诉,安省上诉法院接纳辩方理由,指法官在审讯期间出错,案件发还重审。

案情指,华裔邹(Zou译音,小图)姓男子被控于2012年7月30日在市中心一所民居内性侵一个当时年仅18岁的少女A.Y.。A.Y.声称当时她曾经反抗,但仍被男子脱去衣服和性侵,而男子作供时则指是A.Y.作出主动,因遭到他拒绝而恼羞成怒。A.Y.作证时表示被侵犯后曾愤怒地向警方发出匿名电邮讲述事发经过。控方指出,电邮内容与A.Y.其后录取的口供相符。

2015年7月,上级法院法官Robert Goldstein裁定男子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两年。他宣判时指男子的口供不合理,而A.Y.则是一位可信的证人,又指她的电邮发出时间配合事件,足以作为佐证。

“电邮不能证性侵发生”

男子认为不应把电邮当作证供并且提出上诉。控方律师强调Goldstein法官只是把电邮视作环境证供处理。男子的代表律师则反驳指,电邮只可以用来证明A.Y.对该名男子感到愤怒,但不足以证明性侵事件确曾发生。

上诉法庭接纳男方代表律师的论据,指该封电邮并不是可以证实A.Y.口供真实的独立源头,而法官Goldstein则在判词中6次引用电邮的内容。资料来源: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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