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勇移民公司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90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亚裔卖屋不认账 华裔赢官司讼费

[复制链接]
90 0
47万购买万锦独立屋业主悔约官判须履行

一对华裔夫妇在万锦市买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亚裔业主悔约。买家告上法庭,获法官颁强制履行令,业主不服提出上诉,被安省上诉庭驳回,兼要向买家支付18,000元诉讼费用。

法庭文件显示,两名业主与各自的配偶居住在万锦市南面一间独立屋。业主与买家在2010年底,达成47万元的买卖协议。买家验屋后,双方再商议售价,业主答应减2,000元,但要求将交易日期押后约两星期。

业主后来拒绝成交,买家向法庭申请强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成功取得“等候诉讼证书”(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CPL)。业主未有依时提出申辩,被判缺席败诉。

业主其后提出取消“等候诉讼证书”的动议时,两业主的宣誓书面供词几乎一模一样。两人一致否认有意卖屋,又发誓声称从未接触过地产经纪或与经纪签署任何协议。他们又作证声称没有任何买家“睇楼”,物业也从未挂上出售的标牌。业主并且声称是有人在未知会他们的情况下,意图出售他们的房屋。

经纪声称见证签约

不过,代表业主的地产经纪的供词却与业主的宣誓书有矛盾。经纪声称,曾与业主会面,取得他们的身分证明文件,并且是业主签署挂牌协议时的见证人。他作证时又声称,见证买家草签买卖合约,和后来再修订的买卖合约。

其中一名业主后来向法庭承认曾经签署挂牌协议;出售的标示牌也摆放在物业的地上一个星期;也知道物业被放盘。另一名业主的配偶则否认物业曾未有出售的标牌,但承认签署挂牌协议。两名业主均表示从未签署买卖合约。

法官认为两名业主不可信,断定他们曾签署买卖合约但又违反协议。因而裁定买家可以强制履行。

业主向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利用新的认定事实权,断定他们不可信。因而作出“即决判决”又称“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并不恰当。案件应进行全面审讯。

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无需运用认定事实权便可以作出裁决。因为两名业主的理由前后不一致,与业主自己的地产经纪供词也前后矛盾。

业主又认为原审法官未有顾及两人配偶的意见。

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发现两人的配偶同意卖屋,也很相信她们清楚程序,也明白到买家要求物业易手。上诉庭法官又指出,两人的配偶未有采取任何行动,以维护家庭法所赋予的权利阻止出售住宅。

双方上诉皆遭驳回

业主又表示原审法官不应该发出强制履行令,因为买家延迟提出诉讼。上诉庭法官同意原审法官考虑延迟的原因后,认为不影响买家取得强制履行令。

买家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官拒绝损失赔偿是一个错误。上诉庭法官指出,买家声称取消交易令他们要支付额外租屋和保险的开支,但对假设物业能够成交的持有成本却语焉不详。因此上诉庭无法确定业主违反合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上诉庭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业主并要向买家支付18,000元堂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温尼泊华人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 使用道具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5

粉丝

44947

主题
精彩推荐
热门资讯
网友晒图
图文推荐

维权声明:本站有大量内容由网友产生,如果有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点击右下角举报,我们会立即回应和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也有大量原创,本站欢迎转发原创,但转发前请与本站取得书面合作协议。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3-2020, WinnipegChinese.COM
GMT-5, 2024-11-18 16:30 , Processed in 0.069980 second(s), 27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