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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难摆脱帮会 携枪欲保家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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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格兰在判词中指出,被告背景与他在羁押期间景况是判刑考虑因素,法官指被告思想根深蒂固地受街头犯罪文化影响,分别在05及06年因暴力罪行服刑5年;刑满后明显希望重过新生,但曾参与的帮会显然不放过他,令他相信携带枪械可保护自己及家人,法官在判刑时倾向认为辩方建议较可取。

法官判刑时认为被告背景促使他携带枪械“傍身”,判词指现年31岁被告早于20岁时,涉嫌与3名持枪未成年人士,入屋行劫一间位于温莎市民居,他之后被拘捕,他在此案保释候审期间,又因涉及在多市贩毒被捕,其后在06年被判入狱7年半。

由于被告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准于2010年可于日间外出,晚上返回监狱囚禁,他在2014年服刑期满,他在日间保释期间,到辛力加学院完成学业;被告在此案作供时,形容自己出狱后一直想脱离帮派,但谈何容易,他向法官表示在2015年9月,感到欲脱离的帮派似乎会向他及家人“做些事”,令他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携枪外出,法官信纳其所言。

辩方称受伤未获治疗

辩方亦指被告在羁留期间没有获得适当治疗与私隐,法官称被告遭拘捕时颈部受创,从医院被移送羁押中心病房,并获处方吗啡作镇痛,辩方指被告受伤被羁押期间,没有人为其定时更换绷带,也没有获得适当康复治疗。

辩方向法官指羁押中心不但没有向被告提供应有治疗,也无视被告因伤之身体不适,隶属羁押中心医疗人员没有定时探望及了解被告伤势,被告感到在羁押中心内“自生自灭”,连牙痛见牙医也要自行付款。被告在庭上接受盘问时称,被羁留的多伦多南羁押中心,只提供空间极小地方予被羁押者活动,大部分时间仅可在狭小的牢房或室内地方活动。

法官参照由羁押中心保安经理向提供的羁留日志,指羁留一方在纪录中心日常运作资料不全面,部分情况没有纪录;虽然羁留中心保安经理强调,被囚人士可于中心内自由看电视、到图书馆阅读,也可呼吸新鲜空气,辩方形容羁留中心所谓“呼吸新鲜空气”,仅给予他们呼吸而已,缺乏让他们活动足够空间。

辩方指被告受伤却不获家人亲自面见,只容许家人透过视像见面,令被告在羁押期间感到沮丧及不安。法官认同辩方对羁留中心的批评,敦促惩教当局应该要求职员作全面日常运作纪录,他同情被告及尚未被定罪人士,于审前羁押期间该享有应有活动空间及个人应有权利。法官在判刑时较认同辩方所言,判处被告入狱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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