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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完成即返加团聚 上诉庭信安居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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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诉庭(IAD)在判词中指,在类似案件中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以人道理由提出上诉申请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违反最低居住要求的程度、离开加拿大及在海外连续居住的原因、当事人是否曾努力抓住返回加拿大的第一机会、当事人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当事人家人是否具有加国身分和取消永居身分对当事人家人特别是子女造成的伤害程度,及其他可以获得特赦的特殊原因等。IAD表示对上述因素的考虑和权重,要根据个案情况做出决定。

本案当事人指在加国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在魁省求职过程并不顺利,而美国提供的访问学者机会和研究经费对其是一个重要机会,这是一个5年的研究项目,可以预见他在完成项目之后会返回加国,且他在2010年接受这一项目邀请之前五年,已满足永久居民居住要求,并在赴美后不久即提交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只是他前往美国工作之后,由2013年算起之前的五年未能达到居住要求。

当事人在2016年8月完成研究后,即时返回加拿大长期居住,可以看出是努力抓住第一机会返加继续履行居住义务。他返加之后创建自己的公司和生意,妻子也在魁省担任幼教教师。两人也在满地可市置产,家庭自2013年以来一直报税,都表明他们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很高。

此外,IAD同意当事人一旦被拒入境,将被迫与自己的两个幼年儿子分离,令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父亲陪伴,这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造成伤害。

IAD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之后,认为有充分的人道理由给予当事人特赦,裁定准许当事人的上诉,撤销对当事人的递解令,保留当事人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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